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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也是证据 既能帮忙亦能添乱

翘班出游微信晒照被开除

  汤峥鸣

  不经意在微信上晒旅游照片,竟被单位认定为旷工依据,一份已做了10年之久的工作就此丢了。女白领陈小姐不服气,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小姐旷工天数远超规定,公司解聘决定合法。

  陈小姐是一名外企白领,在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已工作10年之久。2012年6月,她收到公司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称其从当年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天数超过8天,按照公司规定,决定即刻解除聘用关系。陈小姐对此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并没有旷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应当支付赔偿金。于是,陈小姐将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索赔16万余元。

  庭审中,围绕到底是否存在旷工行为,陈小姐与公司展开了唇枪舌剑。“从原告在微信上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出,她外出旅游的日期和地点。”法庭上,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让陈小姐颇为意外。原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不仅出示了电子邮件、电话记录、护照等一系列证据,还将陈小姐在微信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一一截图并公证后提交法庭。

  公司指出,在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微信上的照片可以清晰地证明她外出游玩的情况,并且出游期间公司电脑和电话上均无任何记录。公司还出示了陈小姐的年休假记录表,印证其缺勤天数。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法院采纳了公司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半年中累计12天缺勤未经申请和登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不须支付赔偿金。

  庭后,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说,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信、微博、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在该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金民珍分析,在取证环节,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金民珍提醒,遇有电子证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比如涉及单位内部系统有关电子数据时,单位技术人员或服务器管理方的相关证明对增强证据效力有一定作用。

  

  欠钱不还聊天记录帮追债

  新华社记者黄安琪

  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日后却称从未打过纸质借条,拒不承认借款一事。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

  2013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缺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1.5万元。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还是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母银行账户。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哭笑不得的胡某只好诉至法院,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庭审中,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某汇出的1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某的钱款,自己从来没向胡某借钱。同时,方某认可与胡某聊天的微信账号是自己的,但提出曾将密码告诉过其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故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据此判令方某归还胡某借款1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实中,凡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