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顾自己的生活,孤寡老人徐老先生雇佣了保姆赵女士,却不料赵女士竟打起了老人钱财的主意,屡次借钱不还,后在家人的劝说下,老人将赵女士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6年6月19日,徐老先生通过北京金助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介绍,雇佣赵女士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09年12月12日,赵女士在回家探亲期间,给徐老先生打电话,以在老家泸州买房资金困难为由,向徐老先生借款30万元。次日,徐老先生便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蓟门桥附近的储蓄所,从自己的账户向赵女士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此后,赵女士又以父亲病重为由向徐老先生提前支取了徐老先生曾承诺如赵女士为其养老送终的奖励5万元。2013年4月到5月期间,赵女士又以孩子买车需用钱为由向徐老先生借款,被徐老先生拒绝,故赵女士提前预支工资至10月中旬。此后赵女士对徐老先生的态度愈加不好,经常找借口离开。
一次,老人徐老先生的侄媳妇李某来家中探望,知道了赵女士屡次向老人借钱不还的事情,一气之下就找到赵女士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赵女士称自己和徐老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钱是徐老先生补偿给自己的。徐老先生予以否认,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赵女士归还之前的借款。赵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归还欠款。后李某报警,在派出所赵女士称徐老先生雇佣其7年,期间徐老先生未支付任何工资,故30万元系徐老先生一次性补偿的高额工资。对于赵女士的说法,徐老先生予以否认。
然而,在庭审中,赵女士又称30万元是徐老先生赠与自己在老家买房的。赵女士的说法前后不一,且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
后经审理查明,赵女士曾向徐老先生提出,想在老家购置房产但是钱不够,徐老先生基于信任关系,在未要求赵女士出具借条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向赵女士转账30万元。徐老先生提交的房屋登记簿证实了赵女士购房的事实,而赵女士在2013年8月初知晓即将面临诉讼时,即匆匆于2013年8月15日将其所购房产过户给前夫陈先生的行为亦印证了徐老先生的主张。
最后,法院认定徐老先生与赵女士就本案所涉30万元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徐老先生已依约向赵女士出借了款项,赵女士收取款项后亦应履行还款义务,经徐老先生催要,赵女士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立即将30万元借款偿还徐老先生,故支持了徐老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