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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绝不容许抹黑国家的言论自由

 

    自去年1月份以来,警方发现,境外网站“博讯网”有大量歪曲、捏造事实的文章,包括“中国政府活摘人体器官、活埋人,大批群众到联合国驻华机构外抗议”、“千余警察暴力征地,五月孕妇被当场打死”、“上访人员被打晕死,光天化日遭弃街头”、“访民哭诉反映问题遭暴打多人受伤”……今年5月2日,警方在北京以“爆料人”向南夫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将其刑拘(5月13日《京华时报》)。

  网络谣言堪比毒品,“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会把人们所恐惧的敌方军力增加一倍,正像回声会把一句话化成两句话一样。”作为一种畸形舆论,“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充分说明了网络谣言的特殊性。在高度信息化社会,即使微博上的只言片语,瞬间也会裂变——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电视台。在日益多元、开放的网络社会,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和以讹传讹的虚假信息,不但损及网络的公信力,还给国家形象造成损害。

  《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曾援引研究社会心理学的硕士研究生林立洋的话说,“新闻标题戾气十足,泄愤帖无处不在,贴吧里遍布人身攻击……看着就觉得心里闷闷的,看完就想回帖骂人。”这不是林立洋一个人的感受,很多老网民也感同身受,“每次上网都感到‘一股无明业火往上蹿’。”

  网络公共秩序等同于现实公共秩序。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明确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谣言,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美国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即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主要涉及保护国家安全、未成年人、知识产权及计算机安全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不容许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侵犯知识产权、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以及从事其他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尤其在反恐、打击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方面,美国的做法与其一向标榜的言论自由具有很大的区别,美国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明确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希腊刑法也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谣言,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国,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如果造谣惑众,造成虚拟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中,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以及“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造成恶劣国际影响”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等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从刑法规定来看,凡是故意犯罪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向南夫在境外网站造谣抹黑国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作为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同时,言论自由绝不是造谣自由,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容许有诽谤他人或攻击、抹黑政府的言论自由。从2009年开始,向南夫炮制了多篇恶意挑起公众对政府不满的虚假文章,并通过特定的传输渠道,传到境外网站发表,蓄意制造社会矛盾,其行为显然超越了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