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清明节,张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张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电子科技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提起仲裁请求,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张某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相关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张某可以依法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对于医疗期内的待遇,《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那么,在医疗期满后,电子科技公司能否以张某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该条第1项包括以下4层含义:一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经过了医疗期;三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四是用人单位另行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因此,电子科技公司在张某医疗期满后不给张某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可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假如电子科技公司对张某进行了调岗,但张某仍然不能胜任,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能得到何种补偿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根据张某的情况,他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至少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