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化名)与李贺(化名)系楼上楼下邻居,多年来相安无事。2012年张明在未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擅自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之外的露台进行改造和利用,此后的日子里,每逢下雨,雨水就会顺着张明家改造的屋子流向楼下的李贺家,导致李贺家被淹。之后,两家就开始漫长的协商赔偿之路,但协商未果。无奈,李贺将张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明赔偿财产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贺财产损害赔偿金九千二百一十二元;驳回原告李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贺诉称:原、被告系同小区同楼号邻居,原告住五楼、被告住六楼。被告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自在自家楼层搭建一房屋。2012年7月21日,房山区普降大雨。被告的私建房屋漏雨,直接渗漏到原告家,使屋内积水达15厘米,原告家房屋及屋内设施全部损毁。2012年7月27日晚,被告家再次漏雨导致原告家再次被淹。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3 500元,租房及搬家费6000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明辩称:原告房屋漏水是由于2012年7月21日的雨下得太大了,与被告搭建房屋没有关系,被告搭建房屋也没有动过下水道,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之外的露台进行改造和利用,变更了楼栋屋顶雨水排放管道的走向,改变了雨水排放的方式。被告对露台的改造行为与2012年7月21日雨水不能及时顺畅地排泄,进而导致包括被告和原告房屋在内的房屋进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家财产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属于室内装修损失和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法院结合评估鉴定意见确定损失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租金、搬家费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